標題: | 文稿解讀:《博山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區政府行政復議有關事項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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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113703040042180156/2024-5477636 | 文號: | 無文號 |
發文日期: | 2024-07-02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政府辦公室 |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2023年9月1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行政復議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對行政復議管轄、案件受案審理程序等作出了修訂。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結合當前我區行政復議工作實際,制定了《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區政府行政復議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24年1月1日施行)
2.《中共山東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辦公室山東省司法廳關于全面貫徹實施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通知》》(魯法辦發〔2023〕26號)
3.《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市政府行政復議有關事項的通知》(淄政發〔2024〕2號)
三、主要內容
調整區政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有關處理程序。授權區法局(行政復議機構)對外以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的名義依法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區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調解書,由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擬訂,授權區司法局局長簽發。其中重大、疑難、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調解書由分管副區長或者區長簽發。其他區政府行政復議法律文書,由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擬訂,授權區司法局局長或經區司法局局長同意由區司法局分管副局長簽發。區政府授權區司法局管理“博山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專用章”,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出具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時使用。
政策解讀單位:博山區司法局 聯系電話:0533—411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