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博山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區政府行政復議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文機關
博山區政府辦公室
發文字號
博政字〔2024〕40號
索引號
113703040042180156/2024-5466632
成文日期
2024-06-30
發文日期
2024-07-0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有效性
有效
博山區人民政府
關于進一步明確區政府行政復議有關事項的通知
博政字〔2024〕40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 結合我區工作實際,現就進一步明確區政府行政復議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區政府授權區司法局(行政復議機構)對外以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名義,依法辦理下列行政復議事項:
(一)受理、不予受理、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二)通知申請人補正行政復議申請、延長補正期限;
(三)決定中止、恢復、終止審理行政復議案件;
(四)決定在行政復議期間停止執行行政行為;
(五)處理行政復議附帶審查規范性文件事項;
(六)調查取證、調解;
(七)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
(八)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
(九)公開、抄告行政復議決定書;
(十)責令被申請人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書、調解書、意見書;
(十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復議決定書、調解書。
二、區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調解書,由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擬訂,授權區司法局局長簽發。其中重大、疑難、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調解書由分管副區長或者區長簽發。
其他區政府行政復議法律文書,由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擬訂,授權區司法局局長或經區司法局局長同意后由區司法局分管副局長簽發。
三、區政府授權區司法局管理“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專用章 ”,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出具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時依法使用。
博山區人民政府
2024年6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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