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博山區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通知發文機關
博山區政府辦公室
發文字號
博政辦字〔2024〕9號
索引號
113703040042180156/2024-5451970
成文日期
2024-04-10
發文日期
2024-04-1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公布博山區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通知
博政辦字〔2024〕9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博山區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已經第3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請嚴格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一、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相結合的決策機制,決策承辦單位要嚴格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二、公眾參與是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采取座談會、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實地走訪、聽證會、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進行。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需要縮短期限的,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決策事項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可能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充分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特別是民營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中小企業等市場主體的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各方面意見和建議進行歸納整理,形成公眾參與意見報告。對合理意見和建議,承辦單位應當予以采納;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意見人和建議人。
三、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專家論證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實施專家咨詢論證,形成專家論證報告,依據論證意見修改決策草案。
四、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等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機構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按照有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可控性進行評價、評估的,不做重復評估。風險評估可以結合公眾參與、專家論證等工作同步組織。
五、合法性審查是重大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序,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法定程序,由本單位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合法性初審和部門會簽,并經本單位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后,將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送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形成合法性審查報告。
六、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應當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并按規定履行向區委請示報告程序;未經集體討論的,不得作出決定。決策承辦單位提請審議,應當提交決策草案及說明、公眾參與意見報告、專家咨詢論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合法性審查報告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七、之前年度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但尚未完成的事項,應當按照要求繼續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對已不具備實施條件的事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調整。
八、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切實履行承辦主體責任,與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健全工作機制,確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按時間節點要求有序推進、順利實施。
九、各鎮(街道)的決策目錄自印發之日起15日內報區司法局備案;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關的決策目錄應當自印發之日起10日內報區司法局備案。
附件:博山區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4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博山區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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