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博山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辦法的通知發文機關
博山區政府辦公室
發文字號
博政辦字〔2024〕6號
索引號
113703040042180156/2024-5434713
成文日期
2024-03-07
發文日期
2024-03-08
主題分類
食品藥品監督
有效性
有效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博山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辦法的通知
博政辦字〔2024〕6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博山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3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博山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和區委、區政府工作安排,按照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強化各鎮(街道)屬地管理責任,提高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監管能力,不斷提升全鏈條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23〕9號)、《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淄博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辦法的通知》(淄政辦發〔2023〕6號)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議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堅持客觀公正、獎懲分明、推動創新、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過程,強化責任落實。
第三條 本辦法評議對象為各鎮(街道)。
第四條 評議工作由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區食藥安委)統一領導。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食藥安辦)受區食藥安委委托,會同區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以下簡稱相關成員單位)實施評議工作。
區食藥安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各鎮(街道)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評價。
第五條 評議內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礎工作推進、年度重點工作落實、食品安全狀況等,同時設置即時性工作評價和加減分項(評議內容要點見附件)。具體評議指標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評議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設置要科學合理,可操作、
可評價、可區分,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第六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評議年度。每年9月底前,區食藥安辦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制定并發布本年度評議方案及其細則。
第七條 評議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評議。區食藥安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評議方案及其細則,根據工作需要,采取資料審查、明查暗訪、調研督導等方式,對各鎮(街道)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定期評價,形成日常評議結果。區食藥安辦及相關成員單位對日常評議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二)年中督促。區食藥安辦確定抽查的鎮(街道),會同相關成員單位組成工作組,實地督促上年度評議發現問題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任務落實。
(三)食品安全狀況評價。區食藥安辦及相關成員單位對各鎮(街道)開展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等,綜合相關情況形成鎮(街道)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
(四)年終自查。各鎮(街道)按照評議方案及其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礎工作、重點工作、即時性工作情況進行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并報區食藥安辦。
各鎮(街道)對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五)年終評議。區食藥安辦按照評議方案及其細則,結合各鎮(街道)自評和日常掌握情況,形成年終評議結果。
(六)結果通報。區食藥安委審定評議結果后,將評議結果通報各鎮(街道)。
第八條 評議采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加分項分值不超過5分,即時性工作、減分項分值在當年評議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評議結果分A、B、C、D四個等級。得分排在前4名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A級,得分排在4名(不含)以后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B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議等級下調一級,最低降至C級:
(一)本行政區域內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層分級精準防控、
末端發力終端見效工作機制,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區域內推進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不到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總監或安全員配備率較低、未有效建立風險防
控機制的;
(三)本行政區域內存在生產經營食品過程中摻雜摻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
質等違法犯罪行為,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違法使用農藥獸藥導致食用農產品
農藥獸藥殘留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五)本行政區域內發生耕地土壤污染源頭防治不力導致食
用農產品重金屬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六)本行政區域內發生校園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規定有效
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七)鎮(街道)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中弄虛作假的;
(八)其他應當下調等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議等級為D級:
(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開展有效處置應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
者連續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鎮(街道)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
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五)其他應當為D級的情形。
第九條 本評議年度評議結果通報之前,次年發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納入本評議年度予以減分或降級,不
再納入次年年度評議。
第十條 各鎮(街道)應當在評議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向區食藥安委作出書面整改報告。
第十一條 各鎮(街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食藥安委予以通報表揚:
(一)評議結果為A級的;
(二)評議排名較上一年度提升較大的;
(三)基礎工作推進、重點工作落實、工作創新、食品安全
狀況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區食藥安辦及時對各鎮(街道)創新性示范經驗做法進行總結推廣。
第十二條 對評議結果為D級或評議排名連續三年列最后2名情形的鎮(街道),由區食藥安委委托區食藥安辦約談該鎮(街道)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由區政府領導同志約談鎮(街道)主要負責人。
被約談的鎮(街道)有關領導干部不得參加有關表彰、年度評獎等。
評議結果為C級的或位次下降4位及以上的或上年度評議發現問題未整改到位情形的鎮(街道),由區食藥安辦視情約談該鎮(街道)食藥安辦主要負責人。
第十三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
批評;情節嚴重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對直接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區食藥安委成員單位的評議,由區食藥安委委托區食藥安辦組織,重點評議食品安全工作履職、年度重點工作落實、食藥安委制度執行等情況。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食藥安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評議內容要點
有關說明:
1.具體評議指標及分值根據年度重點工作進行調整,由區食藥安辦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評議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
2.即時性工作由區食藥安辦根據工作有無及難易程度情況確定具體分值,在當年評議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
3.減分項分值在當年評議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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