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博山區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文機關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文字號
博政辦字〔2022〕27號
索引號
113703040042180156/2022-5259258
成文日期
2022-07-26
發文日期
2022-07-27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有效性
有效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博山區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
博政辦字〔2022〕27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博山區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7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博山區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2〕10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省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22〕65號)部署要求,扎實推進全區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市工作安排,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對全區自建房全面排查整治、全面消除隱患,堅決防范重特大事故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大局穩定。
二、工作目標
按照“三管三必須”和“誰擁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壓實“四方責任”(產權人主體責任、使用人安全責任、相關部門監管責任、黨委政府屬地責任),依法依規徹查徹改自建房安全隱患。堅持排查與整治并重,邊排查、邊整治,有序開展排查整治工作。2023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摸底,建立臺賬清單,邊排查、邊整治;2024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問題整治,消除重大隱患;力爭到2024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管理長效機制,確保房屋使用安全。
三、整治重點
(一)排查整治范圍。全區范圍內城鄉所有自建房,重點是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安置區、學校醫院周邊、工業園區、集貿市場、勞務市場、集中醫學觀察隔離點、工礦區、景區、庫區、鐵路和國省道兩側、勞動密集型企業項目、在建項目周邊等重點區域的自建房,聚焦“四無”自建房(無土地、規劃、施工許可審批,無資質設計,無資質施工,無竣工驗收),擅自改變結構、加高加層、開挖地下空間等違法改擴建的自建房,擅自改變使用功能、違規用于生產經營特別是改建改用為人員密集場所的自建房,以及臨近使用年限的老舊自建房。
(二)排查整治內容。全面摸清居民自建房基本信息、安全狀況。重點排查房屋建設結構安全性(設計、施工、使用等)、使用安全性(各類經營許可、場所安全要求等)、合法合規性(土地、規劃、建設等)等內容。
1.基本信息方面。自建房地址、產權人(使用人)、層數、高度、面積、建造年代、結構類型、設計方式、施工方式、抗震設防、安全鑒定等信息。
2.結構安全方面。房屋周邊是否存在地質災害隱患,有無抗震構造措施,有無變形損傷、墻體裂縫、地基沉降、屋面塌陷等問題,是否存在結構嚴重損壞、可能失穩失載、影響使用安全等狀況。
3.使用安全方面。是否存在擅自改變使用功能、改變結構、加高加層等改擴建行為,是否存在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生產經營居住未分離等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情形,是否違規用作生產、經營,是否依法辦理經營許可、落實場所安全要求。
4.合法合規方面。土地性質、用地許可、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消防審驗、竣工驗收、房屋產權等手續。
四、實施步驟
專項整治工作堅持邊排查、邊整治、邊鞏固、邊提升,遠近結合、標本兼治、壓茬推進。
(一)全面排查摸底(2023年6月底前)
1.排查初判(2023年3月底前)。在產權人(使用人)全面自查基礎上,各鎮(街道)組織專業力量對照排查內容進行排查初判,按照“一樓一冊、一戶一檔”建立排查臺賬,報區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2.復核評估(2023年4月底前)。區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成立工作組,統籌組織專業力量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照排查內容逐樓逐棟逐戶梳理隱患問題,分級分類建立隱患問題臺賬。
3.安全鑒定(2023年5月底前)。各鎮(街道)統籌組織專業力量,對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自建房,督促產權人(使用人)委托鑒定機構開展安全鑒定,鑒定機構對鑒定報告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4.組織“回頭看”(2023年6月底前)。區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組織專業力量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鎮(街道)排查判定工作開展“回頭看”,對轄區內自建房按照20%比例進行抽查復核,“回頭看”抽查實現所有鎮(街道)全覆蓋、鑒定為C、D級房屋全覆蓋。
5.嚴格管控。排查初判和復核評估應有專業力量參與,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立即依法依規采取撤人、停用、封存等管控措施。
(二)實施分類整治(2024年6月底前)
堅持產權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責任人,嚴格落實產權人(使用人)排查整治責任。依據鑒定結論,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確整治措施和時限,整治完成一戶、銷號一戶。
1.對存在結構倒塌風險、危及公共安全的,立即停用并疏散群眾,封閉處置、現場排險,該拆除的依法拆除。
2.對一般性隱患立查立改、隨時消除,存在設計施工缺陷的,通過除險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處理。
3.對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質災害隱患的,采取工程治理、避讓搬遷等措施。
4.對存在未取得土地、規劃和建設等手續以及擅自改建加層、非法開挖地下空間等行為的,依法嚴厲查處。
5.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構成犯罪的,或故意隱瞞房屋安全狀況、使用危房作為經營場所導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健全長效機制(2024年12月底前)
1.壓實主體責任。房屋產權人自建3層及以上房屋,以及經營性自建房必須依法依規經過專業設計和專業施工,嚴格執行房屋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其他自建房開工前,建設單位或個人與各鎮(街道)鄉村規劃建設監督管理機構簽訂工程服務協議,選用合適的設計圖紙及其配套基礎形式,鼓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或專業工匠施工。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在辦理相關經營許可、開展經營活動前應依法依規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要定期開展房屋安全檢查,發現異常情況立即組織人員撤離。
2.加強審批監管。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原則,落實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公安、消防、行政審批、市場監管等部門在用地、規劃、建設、經營等環節的安全監管責任,通過部門聯動實現房屋安全閉環管理。區政府相關部門及各鎮(街道)嚴格自建房用于經營的審批監管,存在違法建設、違法違規審批問題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生產經營。
3.夯實基層基礎。各鎮(街道)要加強鄉村建設管理機構建設,吸收建筑、土木、市政、工程管理等專業技術人員充實到鄉村建設監督管理隊伍,切實配齊配強鄉村建設監督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確保有充足人員力量從事基層建設監督管理工作。進一步明確并強化區級部門、鎮(街道)房屋安全管理職責。依托鎮(街道)村鎮建設、農業綜合服務、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機構,統籌加強自建房質量安全監管。落實鎮(街道)屬地責任,發揮城管、村(社區)“兩委”、物業前哨探頭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員和網格化動態管理制度,發現隱患督促產權人(使用人)及時整改、及時消除。
4.建立制度體系。推動健全農村房屋建設管理和城鎮房屋安全管理相關法規,完善房屋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加強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從業人員管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體檢、房屋養老金和房屋質量保險等制度。加快建設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利用空天地一體化監測手段,實現房屋全鏈條、全要素統一上圖入庫,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機制,提升房屋安全動態監測、智能預警、應急救援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充分發揮全區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作用,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統籌協調、強化協作配合,緊扣工作目標和整治重點,嚴卡時間任務節點,全面負責組織實施專項整治工作,從有關成員單位抽調1—2名業務骨干,組建工作專班,實行集中辦公。區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親自部署推動,及時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統籌安排專門資金,確保政策措施、人員配置、工作落實到位。堅持區負總責、部門分工負責、鎮(街道)抓落實的專項整治工作機制,層層壓實責任,形成齊抓共管局面。
(二)明確責任分工。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三管三必須”和“誰審批誰負責”原則,落實行業監管范圍內自建房安全監管責任,形成合力,一體推進。
全區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組織開展專項整治工作,指導自建房結構安全問題排查,會同有關部門全面加強經營性自建房監管,按照國務院、省、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建設要求,推進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鏈條監管機制。
區大數據中心負責指導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設等的相關工作。
區民族宗教事務局負責指導宗教活動場所安全管理。
區教育和體育局負責指導用作學校、幼兒園及職責范圍內教育機構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負責指導用作體育場館和體育類培訓機構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指導用作民爆企業及其職責范圍內工貿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區公安分局負責指導用作旅館的自建房特種行業許可證復核工作。
區民政局負責指導用作養老機構和設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區司法局負責配合有關方面完善城鄉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強化法治保障。
區財政局負責對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予以經費支持。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指導用作技工院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區自然資源局、區規劃管理辦公室負責指導依法依規用地、規劃,做好地質災害風險排查。
區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交通用地紅線內自建房以及用作交通場站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區水利局負責指導做好河道、庫區范圍內自建房安全管理。
區農業農村局按職責負責農村宅基地管理有關工作。
區商務局負責指導用作商貿企業經營場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區文化和旅游局負責指導用作文化和旅游設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區衛生健康局負責指導用作醫療衛生機構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區應急管理局負責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按職責指導用作工貿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自建房涉及的市場主體登記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復查工作,按照國家和省、市的部署,推動將房屋安全鑒定作為自建房辦理相關經營許可開展經營活動的前提條件。
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指導做好對在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違反規劃許可建設的行為,依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出具的具體意見作出行政處罰。
區消防救援大隊負責依法加強用作人員密集場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各鎮(街道)負責屬地轄區范圍內城鄉所有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發動村居督促產權人(使用人)全面自查,并進行排查初判,按照“一樓一冊、一戶一檔”分級分類建立排查臺賬。
(三)統籌推進實施。依據《博山區經營性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百日行動方案》《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實施方案》和本實施方案,按照“先急后緩、先大后小、先經營后自用”的原則,對城鄉自建房開展全面排查整治。廣泛動員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鑒定等專業機構、技術人員和鄉村建設工匠提供技術保障。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專業力量承擔技術支撐工作。組織做好法律咨詢、司法調解、維護穩定等工作,研究實施困難群眾自建房改造獎補政策。將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設統籌納入政務信息化工程給予經費保障。
(四)嚴格督導檢查。建立包保督導機制,定期調度通報情況,并推動專項整治工作納入同級黨委政府督查督辦范圍。對工作進展緩慢、推諉扯皮、排查不實、整治不力的予以通報,對問題嚴重的約談責任人,對失職失責的嚴肅問責,對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及時移送調查處置。區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分組包靠鎮辦,根據區政府工作安排,將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作為重點督導內容,圍繞專項整治各項任務落實情況,區工作專班適時組織開展督導檢查,推動各鎮(街道)及相關部門嚴格落實整治責任。
(五)強化宣傳引導。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及網絡新媒體等宣傳手段,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科普宣傳,引導廣大群眾重視自建房安全,切實提高排查房屋安全的主動性、自覺性。建立群眾舉報獎勵機制,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強大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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