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職責
(一)承辦市政府市民投訴中心轉辦件。
(二)受理市民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及區政府各部門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三)受理市民對機關工作效率、工作質量、工作作風、違法違紀問題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四)受理市民對實行政務公開、公示制、承諾制的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益部門違示、違諾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五)受理市民對經濟建設、社會事業、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六)受理市民對社會公德、社會秩序、社會風氣等方面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七)協調指導全區各類反映社情民意機構的市民投訴工作。
(八)協調處理跨地區、跨部門,情況復雜、涉及面廣、較為重大的難點、熱點問題。
(九)宣傳解釋黨和政府的各項方針政策,引導、鼓勵、支持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社會監督,為領導了解實際,科學決策提供準確信息和客觀依據。
(十)及時向領導提供市民反映的重要社情民意,做好領導對市民投訴批示件的轉辦、督辦、反饋工作。
(十一)制定市民投訴工作的有關規定、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十二)負責全區投訴網絡的建立、檢查、協調、指導、考核等工作。
(十三)辦理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工作流程
(一)受理。準確登記來電人姓名、來電時間、來電號碼、投訴內容等,分析來電類別。
(二)、辦理。對于咨詢類來電,政策明確的情況下當即予以答復;對于專業類的咨詢類問題,一般建議來電人直接咨詢相關部門,或者由區市民投訴中心與相關部門溝通后,核實來電人所咨詢的問題后給予及時的答復。對于建議類來電,做好詳細記錄,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根據指示和要求處理。對于投訴類來電,按照區市民投訴中心轉辦件的形式轉辦至各有關單位進行處理。
(三)、督辦。通過電話轉辦的投訴件,一般在當日回復辦理情況,最晚不能超過3個工作日。通過書面形式轉辦的投訴件,從轉辦件發送之日起,承辦單位在7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處理結果,情況復雜的投訴可以申請延期。
(四)、回訪。區市民投訴中心在得到相關部門反饋的處理結果后,立即對來電人進行回訪,核實來電人反映問題是否辦結以及來電人對處理結果是否滿意,如發生反饋情況與事實不符,投訴人投訴事項未得到解決的情況,區市民投訴中心將對該轉辦件打回重新辦理。
三、工作制度
(一)值班制度。實行24小時值班。值班人員準時上崗,受話要用語規范、熱情、誠懇、耐心。
(二)責任制度。受話實行“首問責任制”,即誰第一個接到投訴、誰負責處理到底,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
(三)通報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所屬網絡單位通報工作情況。
(四)報告制度。利用《投訴動態》或其它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市、區政府匯報工作情況。
(五)例會制度。每季度召開一次網絡單位工作例會,每年以區政府名義召開全區投訴工作會議,總結經驗,表彰先進,部署工作。
(六)培訓制度。采取多種形式,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不斷提高政治業務素質。
(七)保密制度。對涉及有關批評、建議、舉報等投訴內容,做好保密工作。
投訴電話:0533-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