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關于印發《農村住房安全性鑒定技術導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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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11370304004218752Q/2024-5441129 | 文號: | |
發文日期: | 2024-04-28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三年行動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提升農村住房安全性鑒定的效率和準確性,加快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我部對《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試行)》(建村函〔2009〕69號)進行了修訂,形成《農村住房安全性鑒定技術導則》(以下簡稱《技術導則》),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按照能看懂、易操作的原則,指導地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因地制宜細化農村住房安全性鑒定技術導則,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優化農村住房安全性鑒定程序和方法,加強基層技術人員培訓和技術幫扶,確保上崗人員能看懂、會操作。
《技術導則》執行過程中有關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我部村鎮建設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9年11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農村住房安全性鑒定技術導則
一、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住房安全性鑒定程序和方法,為農村危房改造提供可靠依據,對《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試行)》修訂后形成本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適用于一、二層既有農村住房的安全性鑒定,主要包括房屋危險程度鑒定及防災措施鑒定。
三層及以上農村住房,可參照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 50292)、《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 50023)進行鑒定。
第三條 農村住房的安全性鑒定,以定性判斷為主。根據房屋主要構件的危險程度和影響范圍評定其危險程度等級,結合防災措施鑒定對房屋的基本安全作出評估。鑒定以現場檢查為主,并結合入戶訪談、走訪建筑工匠等方式了解建造和使用情況。
第四條 危險房屋(以下簡稱危房)指部分承重構件被鑒定為危險構件,或結構已嚴重損壞、處于危險狀態,局部或整體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危房以幢為鑒定單位,通常為主要居住房屋。
第五條 農村住房安全性鑒定應由具有專業知識或經培訓合格,并有一定工作經驗的技術人員進行。
二、基本規定
第六條 農村住房安全性鑒定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場地安全性鑒定:核查場地是否為地質災害易發區,結合場地周邊環境調查情況,進行安全性鑒定,鑒定結果分為危險和基本安全兩個等級。
2.房屋基本情況調查:結合現場查勘,收集農戶基本信息和房屋信息。
3.房屋組成部分危險程度鑒定:對房屋各組成部分現狀進行現場調查、查勘和檢測,包括地基基礎、上部承重結構和圍護結構,分別鑒定其危險性,鑒定結果分為a、b、c、d四個等級。
4.房屋整體危險程度鑒定:對房屋各組成部分危險程度鑒定分級情況進行匯總,確定房屋整體危險性,鑒定結果分為A、B、C、D四個等級。
5.防災措施鑒定:檢查房屋是否采取防災措施,并對防災措施完備情況進行調查,鑒定結果分為具備防災措施、部分具備防災措施和完全不具備防災措施3個等級。
6.處理建議:對被鑒定的房屋,根據房屋整體危險程度鑒定和防災措施鑒定結果,綜合考慮安全性提升加固改造措施,提出原則性的處理建議。
7.出具鑒定報告:農村住房安全性鑒定報告內容應包括農戶和房屋基本信息,房屋組成部分危險程度鑒定情況,房屋整體危險程度鑒定和防災措施鑒定情況,并根據鑒定結果提出處理建議,附房屋簡圖和現場照片。
8.爭議處理:當農村住房安全性鑒定結論存在爭議時,應委托專業機構進行仲裁鑒定。
圖1 農村住房安全性鑒定程序
第七條 對房屋組成部分進行危險程度鑒定,應按下列等級劃分:
a級:無危險點。
b級:有危險點。
c級:局部危險。
d級:整體危險。
第八條 在房屋組成部分危險程度鑒定基礎上,對房屋整體危險程度進行鑒定,按下列等級劃分:
A級:結構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承重構件未發現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
B級:結構基本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個別承重構件處于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安全。
C級:部分承重結構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局部出現險情,構成局部危房。
D級:承重結構已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
第九條 農村住房安全性鑒定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場地安全性鑒定,第二階段為房屋組成部分危險程度鑒定、房屋整體危險程度鑒定和防災措施鑒定。當既有房屋建設場地被判定為危險時,可直接鑒定為D級,提出遷址重建建議。
第十條 房屋安全性鑒定應按照先房屋外部、后房屋內部,先宏觀判別、后詳細評定的順序進行。房屋外觀破壞程度嚴重或瀕于倒塌的房屋,可不再對房屋內部進行檢查,直接鑒定為D級。
第十一條 房屋外部檢查重點為:
1.房屋周邊環境情況。
2.房屋的層數、高度、平立面布置、主要建筑材料、樓(屋)蓋形式等。
3.地基基礎的穩定和變形情況。
4.房屋是否有整體傾斜、變形。
5.房屋外觀損傷和破壞情況。
第十二條 房屋內部檢查時,應首先結合外部檢查確定房屋結構體系,然后對主要構件進行外觀缺陷、損傷及破壞情況的檢查。對各類構件的檢查要點如下:
1.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蓋構件的材質、規格尺寸,有無受力或變形裂縫及程度等。
2.各承重構件之間的連接構造節點做法及現狀,有無拉脫、松動、變形等。
3.木構架承重房屋的剛性圍護墻及其與承重木構架的連接。
4.判定墻體裂縫性質時,應注意區分抹灰層等裝飾層的損壞與構件本身的損壞,必要時應剔除其裝飾層進行核查。
第十三條 現場鑒定人員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三、場地安全性鑒定
第十四條 場地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以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評估結果和建議為準,避免造成嚴重后果;同時現場調查房屋所處周邊環境是否存在危險因素。當場地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判定為危險場地:
1.可能發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等。
2.洪水主流區、山洪、泥石流易發地段。
3.巖溶、土洞強烈發育地段。
4.已出現明顯變形下陷趨勢的采空區。
四、房屋組成部分危險程度鑒定
第十五條 房屋由地基基礎、承重構件、圍護(分隔)構件、木屋架和樓(屋)蓋等組成,各組成部分包括多個構件,危險程度鑒定時以危險程度最高的構件來判定組成部分的危險等級。應因地制宜,根據房屋結構體系確定主要構件并進行危險程度鑒定。
第十六條 地基基礎鑒定以現狀鑒定為主,著重檢查外露基礎現狀情況,上部結構有無因不均勻沉降引起的裂縫、沉降等,按下列等級進行劃分:
a級:上部結構無不均勻沉降裂縫和傾斜,外露基礎完好;地基、基礎穩定。
b級:上部結構有輕微不均勻沉降裂縫,外露基礎基本完好;地基、基礎基本穩定。
c級:上部結構出現明顯不均勻沉降裂縫,或外露基礎明顯腐蝕、酥堿、松散和剝落。
d級:上部結構不均勻沉降裂縫嚴重,且繼續發展尚未穩定,或已出現明顯傾斜;基礎局部或整體塌陷。
第十七條 砌體墻鑒定主要檢查砌筑質量、外觀現狀等,按下列等級進行劃分:
a級:砌筑質量良好,無裂縫、剝蝕、歪斜;縱橫墻交接處咬槎砌筑。
b級:砌筑質量一般,部分墻體有輕微開裂或剝蝕;縱橫墻交接處無明顯通縫。
c級:砌筑質量差,墻體普遍開裂,剝蝕嚴重;縱橫墻體脫閃;個別墻體歪斜;承重墻體厚度≤120mm。
d級:墻體嚴重開裂,部分墻體嚴重歪斜;局部倒塌或有倒塌危險。
當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塊墻未按要求設置芯柱時,結合質量現狀,應判定為c級或d級。
第十八條 石砌墻體鑒定主要檢查砌筑質量、砌筑方式、外觀現狀等,按下列等級進行劃分:
a級:石料規整,砌筑質量良好;無空鼓、歪斜;縱橫墻交接處咬槎砌筑。
b級:石料基本規整,砌筑質量一般;墻體有輕微開裂或空鼓;縱橫墻交接處無明顯通縫。
c級:石料規整性差,砌筑質量差;墻體普遍開裂,明顯空鼓,部分石料松動;縱橫墻體脫閃,個別墻體歪斜。
d級:墻體嚴重開裂;部分墻體嚴重歪斜;局部倒塌或有倒塌危險。
當墻體采用亂毛石、鵝卵石砌筑,或砌筑砂漿為泥漿或無漿干砌時,應判定為c級或d級。
第十九條 生土墻體鑒定主要檢查砌筑(夯筑)質量、砌筑方式、外觀現狀等,按下列等級進行劃分:
a級:土坯墻塊體規整、砌筑質量良好,夯土墻夯筑質量好,干縮裂縫較少。墻面無剝蝕、空鼓;縱橫墻交接處咬槎砌筑;
b級:土坯墻砌筑質量或夯土墻夯筑質量一般,干縮裂縫較多但不嚴重;受力裂縫輕微;墻面輕微剝蝕或空鼓;縱橫墻交接處無明顯通縫。
c級:墻體砌筑或夯筑質量差,干縮裂縫嚴重并出現明顯受力裂縫;墻面明顯剝蝕,空鼓嚴重;縱橫墻體脫閃,個別墻體歪斜。
d級:墻體嚴重開裂;部分墻體嚴重歪斜,局部倒塌或有倒塌危險。
處于長期受潮狀態或周邊排水不暢的生土墻體,應判定為c級或d級。
第二十條 承重木構架鑒定主要檢查木柱、梁、檁等各構件的現狀及榫卯節點連接情況,按下列等級進行劃分:
a級:無腐朽或蟲蛀;構件無變形;有輕微干縮裂縫;榫卯節點良好。
b級:輕微腐朽或蟲蛀;構件有輕微變形;構件縱向干縮裂縫深度超過木材直徑的1/6;榫卯節點基本良好。
c級:明顯腐朽或蟲蛀;梁、檁跨中明顯撓曲或出現橫向裂縫,梁檁端部出現劈裂;柱身明顯歪斜;木柱與柱基礎之間錯位;構件縱向干縮裂縫深度超過木材直徑的1/4;榫卯節點有破損或有拔榫跡象;承重柱存在接柱或轉換情況且未采取可靠連接措施。
d級:嚴重腐朽或蟲蛀;梁、檁跨中出現嚴重橫向裂縫;柱身嚴重歪斜;木柱與柱基礎之間嚴重錯位;構件縱向干縮裂縫深度超過木材直徑的1/3;榫卯節點失效或多處拔榫。
第二十一條 梁、板、柱等混凝土構件的鑒定主要檢查質量現狀,按下列等級進行劃分:
a級:表面平整,或僅有少量微小開裂或個別部位剝落;鋼筋無明顯露筋、銹蝕;預制板端部支承穩固,采取加強連接措施。
b級:表面輕微開裂或局部剝落;個別部位鋼筋露筋、銹蝕;預制板端部支承基本穩固。
c級:保護層剝落嚴重;鋼筋露筋、銹蝕,出現明顯銹脹裂縫;梁、板出現明顯受力裂縫和變形;預制板端部支承長度不足。
d級:保護層剝落非常嚴重;部分鋼筋外露;梁、板出現嚴重受力裂縫和變形;預制板端部支承長度嚴重不足,有墜落危險。
第二十二條 圍護墻體鑒定主要檢查剛性圍護墻及其與承重木構架連接現狀,圍護墻體質量鑒定根據墻體類別參見以上各條要求,按下列等級進行劃分:
a級:圍護墻與承重木柱間有拉結措施;山墻、山尖墻與木構架或屋架有墻攬拉結;內隔墻頂與梁或屋架下弦有拉結。
b級:采取部分拉結措施;圍護墻與承重木柱之間未出現明顯通縫。
c級:無拉結措施;貼砌山墻、山尖墻與屋架分離;圍護墻體與承重木柱之間出現明顯豎向通縫。
d級:無拉結措施;貼砌山墻、山尖墻與屋架分離且有明顯外閃;圍護墻體與承重木柱之間脫閃。
第二十三條 木屋架鑒定主要檢查各構件的現狀以及節點連接情況,按下列等級進行劃分:
a級:無腐朽或蟲蛀;無變形;自身穩定性良好,沒有平面內變形和平面外偏斜;榫卯節點良好。
b級:輕微腐朽或蟲蛀;有輕微變形;自身穩定性尚可,有輕微平面內變形或平面外偏斜;榫卯節點基本良好。
c級:明顯腐朽或蟲蛀;下弦跨中出現橫紋裂縫;端部支座移位或松動;出現明顯平面內變形或平面外歪斜;榫卯節點有破損、松動或有拔榫跡象。
d級:嚴重腐朽或蟲蛀;下弦跨中出現嚴重橫紋裂縫;端部支座失效;出現平面內嚴重變形或平面外嚴重歪斜;榫卯節點多處拔榫。
第二十四條 樓(屋)蓋鑒定主要檢查構件現狀,按下列等級進行劃分:
a級:樓(屋)面板無明顯受力裂縫和變形;椽、瓦完好;屋面無滲水現象。
b級:樓(屋)面板有輕微裂縫但無明顯變形;瓦屋面局部輕微沉陷,椽、瓦小范圍損壞;屋面小范圍滲水。
c級:樓(屋)面板明顯開裂和變形;瓦屋面出現較大范圍沉陷,椽、瓦較大范圍損壞;屋面較大范圍滲水。
d級:樓(屋)面板開裂嚴重,部分塌落;瓦屋面大范圍沉陷,椽、瓦大范圍嚴重損壞;屋面大范圍滲水漏雨。
五、房屋整體危險程度鑒定
第二十五條 在各組成部分危險程度鑒定結果基礎上,結合房屋宏觀情況進行綜合判定,確定其整體危險程度等級:
A級:房屋各組成部分各項均為a級,即房屋沒有損壞,整體現狀基本完好。
B級:房屋各組成部分至少一項為b級,即房屋出現輕微破損,存在輕度危險。
C級:房屋各組成部分至少一項為c級,即房屋出現中度破損,存在中度危險。
D級:房屋各組成部分至少一項為d級,即房屋出現嚴重破損,存在嚴重危險。
生土墻體承重、磚土混合承重房屋,泥漿砌筑的磚木、石木結構房屋,即使觀感完好,但存在潛在原始缺陷,不應評為A級。
六、防災措施鑒定
第二十六條 在進行房屋危險程度鑒定的同時,應進行防災措施鑒定,鑒定結果分為具備防災措施、部分具備防災措施、完全不具備防災措施3個等級。應因地制宜根據主要災種提出防災措施鑒定要求。8度及以上高地震烈度區應對抗震構造措施著重進行鑒定。
第二十七條 抗震構造措施鑒定主要檢查以下項目是否符合,進行綜合判斷并分級:
1.墻體承重房屋基礎埋置深度不宜小于500mm,8度及以上設防地區應設置鋼筋混凝土地圈梁。
2.8度及以上設防地區,砌體墻承重房屋四角應設置鋼筋混凝土構造柱。
3.8度及以上設防地區的房屋,承重墻頂或檐口高度處應設置鋼筋混凝土圈梁;6度、7度設防地區的房屋,宜根據墻體類別設置鋼筋混凝土圈梁、配筋砂漿帶圈梁或鋼筋磚圈梁;現澆鋼筋混凝土樓板可兼做圈梁。
4.8度及以上設防地區,端開間及中間隔開間木構(屋)架間應設置豎向剪刀撐,檐口高度應設置縱向水平系桿。
5.承重窗間墻最小寬度及承重外墻盡端至門窗洞邊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900mm。
6.承重墻體最小厚度,砌體墻不應小于180mm,料石墻不應小于200mm,生土墻不應小于240mm。
7.后砌磚、砌塊等剛性隔墻與承重結構應有可靠拉結措施。
生土承重結構、磚木混雜結構等應鑒定為“部分具備防災措施”或“完全不具備防災措施”。
七、鑒定結論與處理建議
第二十八條 農村住房安全性鑒定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可采用表格形式或文字報告形式。
1.農戶基本信息:包括戶主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貧困戶類型、家庭人口等。
2.房屋基本信息:包括所在地址、建造年代、建筑面積、層數、開間、抗震設防烈度、結構形式、承重構件種類、圍護墻體材料、樓(屋)面類型及材料等,使用歷史和維修情況。
3.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及鑒定日期。
4.房屋危險程度鑒定等級,包括各組成部分(構件)、房屋整體危險程度鑒定等級。
5.防災措施鑒定結果。
6.鑒定結論及處理建議。
7.調查記錄、房屋簡圖及照片等附件,調查記錄應有現場調查人員、農戶簽字,通過走訪建筑工匠了解房屋建造情況時應有工匠簽字。
第二十九條 經鑒定為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時,應按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1.經鑒定為C級危房的農村住房,鼓勵因地制宜進行加固維修,解除危險。
2.經鑒定為D級危房,確定已無修繕價值的農村住房,應拆除、置換或重建。
3.經鑒定為D級危房,短期內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時,應暫時停止使用,或在采取相應的臨時安全措施后,改變用途不再居住,觀察使用。
4.有保護價值的D級傳統民居及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筑等,應專門研究后確定處理方案。
5.確定加固維修方案時,應將消除房屋局部危險與抗震構造措施加固綜合考慮。
6.當條件允許時,加固維修宜結合房屋宜居性改造和節能改造同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