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博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博山區2024年第4期(總第220期)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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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113703040042186132/2024-5483192 | 文號: | |
發文日期: | 2024-10-25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涉及我區2家經營單位。2024年第4期(總第220期)2批次,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博山銀西便利經營部
(一)抽檢基本情況
不合格產品:結球甘藍
不合格項目:乙酰甲胺磷
抽檢日期:2024年7月9日
(二)行政處罰情況
1.違法事實認定情況:當事人經營的經營的結球甘藍進行抽樣檢驗,經抽樣檢驗,乙酰甲胺磷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銷售者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
2.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博市監不罰[2024]70號。
3.處罰的種類和依據:鑒于當事人索取了供貨商資質、銷售憑證,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說明了該批次結球甘藍的進貨來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規定的情形,決定適用“可以免于處罰”進行裁量。
4.作出處罰決定的單位:博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
二、博山愛家果蔬經銷店
(一)抽檢基本情況
不合格產品:豇豆
不合格項目:噻蟲胺
抽檢日期:2024年7月10日
(二)行政處罰情況
1.違法事實認定情況:當事人經營的經營的經營的豇豆進行抽樣檢驗,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2.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博市監不罰[2024]71號。
3.處罰的種類和依據:鑒于當事人索取了供貨商資質、銷售憑證,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說明了該批次結球甘藍的進貨來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規定的情形,決定適用“可以免于處罰”進行裁量。
4.作出處罰決定的單位:博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
特此公告。
博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