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處罰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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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113703040042186132/2024-5482665 | 文號: | |
發文日期: | 2024-10-23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博市監處罰〔2024〕18號
當 事 人 :博山區陳家冷鮮肉超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博山區陳家冷鮮肉超市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2370304MADCB9J828 經 營 地 址:山東省淄博市博山區山頭街道泉水路29號下3
號營業房
經 營 者:鄭秋玲
2024年3月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博山區陳家冷鮮肉超市進行檢查,當事人店內冷柜擺放有鮮豬肉,執法人員現場要求提供鮮豬肉的供貨商的營業執照、檢疫合格證明及進貨單據,當事人未能提供。執法人員再次要求查看供貨商相關資質和進貨票據時,當事人才通過微信聯系供貨商,提供了相關資質和進貨票據。執法人員現場給予警告并責令在2024年3月8日前改正。3月11日,執法人員對該超市進行復查,當事人現場未提供出鮮豬肉進貨單據。
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正式立案。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授權委托人進行了詢問,對案件相關內容進行了調查,本案沒有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調查,2024年3月4日執法人員對博山區陳家冷鮮肉超市檢查時,當事人未能按照要求現場提供銷售鮮豬肉的供貨商的營業執照、檢疫合格證明及進貨單據。3月11日,執法人員對該超市進行復查,當事人現場未提供出鮮豬肉進貨單據。當事人此行為說明其在進貨時未查驗供貨商的有關證照,也未索證索票,經責令改正后未及時改正。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授權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及行為能力。
2、授權委托人詢問筆錄1份、現場筆錄2份,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1份、責令改正通知書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鮮豬肉未履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經過、事實情況
3、供貨商資質、進貨票據、檢疫合格證明復印件各1份,證明鮮豬肉的來源和進貨查驗改正情況。
上述證據材料,已由當事人授權委托人簽字認可。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2024年4月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淄博市博山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博市監罰告〔2024〕22號),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的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規定,構成未履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購進的食品農產品鮮豬肉來源合法,事后補齊了相關資質和證明文件,在執法人員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時能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夠主動改正違法行為。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淄博市博山區、淄川區、沂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淄博市博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 年 4 月 16 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 三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