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關于明確幼兒園學前教育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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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113703040042186725/2024-5476585 | 文號: | |
發文日期: | 2024-08-30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發展和改革局 |
關于明確幼兒園學前教育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幼兒園:
根據《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山東省定價目錄〉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0〕1361號)、《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教育廳、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山東省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3〕663號)、《關于明確幼兒園學前教育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淄發改價格〔2024〕41號)等政策要求,現就我區幼兒園學前教育收費管理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收費項目和管理權限
(一)區屬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民辦非營利性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延時托管服務費,由區級制定。
(二)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三)國有企事業單位利用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和國有資產舉辦的幼兒園以及村(社區)集體舉辦的幼兒園,按實行經費自理的公辦幼兒園相關收費規定執行。
二、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
實行財政撥款和財政補助的全日制公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實行經費自理的全日制公辦幼兒園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實行財政撥款和財政補助的全日制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單位:元/生·月)如下:
類別等級 |
實行財政撥款的 幼兒園保教費 |
實行財政補助的 幼兒園保教費 |
住宿費 |
省級示范幼兒園 |
360 |
390 |
60 |
省一類幼兒園 |
300 |
330 |
50 |
省二類幼兒園 |
240 |
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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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三類幼兒園 |
200 |
220 |
40 |
實行經費自理的全日制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可在實行財政撥款的同等級全日制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基礎上,在不超過30%的幅度內上下浮動。住宿費統一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半日制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按同等級全日制的60%收費。
省、市級“十佳”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可在同等級幼兒園收費標準的基礎上適當上浮,省級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15%,市級不超過10%。既是省“十佳”又是市“十佳”的幼兒園,不得累計上浮。
保教費、住宿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各公辦幼兒園按照規定的標準和幅度確定,填寫《博山區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審核表》(附件),于每年秋季開學前3個月報區發展改革、教育、財政部門核準后執行。
三、收費減免政策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孤兒和殘疾兒童實行學前教育助學金制度。政府助學金主要用于兒童在園期間的保教費用和伙食費補助。具體政策按《關于印發淄博市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淄財科教〔2023〕56號)相關規定執行。
四、收、退費政策
(一)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伙食費原則上按月收取,不得跨學期收取。采取按季度或學期收費的,須征得幼兒家長同意。
(二)幼兒因幼兒園放假等原因不能入園的,不得收取該時間段的保教費、住宿費。
(三)幼兒入園后退(轉)園或不退園但因故未入園,在園時間累計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幼兒園退還半月的保教費和住宿費;超過一半的,當月的保教費和住宿費不再退還。
(四)征得幼兒家長同意并采取按季度或學期收取伙食費的,退費按剩余天數計退。
五、報銷辦法
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符合國家現行生育政策及依法收養子女入園繳納的保教費,按本通知規定予以報銷。幼兒家長可憑財政或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按月或按學期向所在單位報銷保教費。企業和其他機構可參照本規定執行或另行制定報銷標準。具體報銷辦法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保教費報銷標準:入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據實報銷。入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低于同等級經費自理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的,據實報銷;保教費高于同等級經費自理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的,按同等級經費自理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報銷。
(二)報銷以父母雙方是否為行政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為依據,不受子女是否在本市入園影響。父母雙方為行政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的,保教費由父母雙方單位按規定標準各報銷一半;父母一方為行政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的,由在職一方所在單位按規定標準全部報銷;單親家庭(含喪偶、離婚)及領養的,由撫養一方所在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標準全部報銷。
六、收費公示規定
(一)幼兒園應當按規定做好收費公示工作,通過門戶網站、公示欄、明白紙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和兒童家長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更新公示內容。幼兒園招生簡章應寫明幼兒園性質、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等。
(二)在招生前沒有按規定公示收費標準,或者沒有明確收費標準調整變化的,對新招生兒童的收費不得超過上年度的收費標準。
七、其他事項
本通知未明確事項,按《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教育廳、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山東省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3〕663號)有關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期間若有政策變化,再作相應調整。
附件:博山區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審核表
博山區發展和改革局 博山區教育和體育局
博山區財政局
2024年8月30日
附件:
博山區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審核表
幼兒園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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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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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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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園許可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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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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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辦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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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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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園規模 (幼兒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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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招生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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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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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撥款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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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項目 |
收費申報標準 |
核準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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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教育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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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宿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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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級“十佳” 幼兒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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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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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門意見:
(蓋 章)
年 月 日 |
財政部門意見:
(蓋 章)
年 月 日 |
發展改革部門意見:
(蓋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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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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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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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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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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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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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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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登記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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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辦幼兒園填表一式4份,發展改革、教育、財政部門和幼兒園各1份。
2、部門聯合審核的,按教育、財政、發展改革的順序進行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