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關于我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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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113703040042186725/2023-5352705 | 文號: | |
發文日期: | 2023-01-06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發展和改革局 |
各有關部門,有關供水單位:
為深度對接和服務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等國家戰略,持續深化非居民用水價格改革,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節水型社會建設,根據省發展改革委等9部門《關于印發〈關于深化水價機制改革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實施方案〉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1〕1059號)和《關于中心城區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淄發改價格〔2022〕120號)有關要求,現就我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戶。
(二)其他非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戶,參照本《通知》執行。
二、用水定額(計劃)
(一)用水定額(計劃)適用條件
按照淄博市、山東省、國家標準的優先次序,嚴格執行取水定額標準;對于國家、省、市行業取水定額標準均未覆蓋的,根據用水戶的生產、經營用水實際情況以及水平衡測試情況,制定其年度用水計劃。
已公布行業用水定額的用水單位,優先適用定額管理;其余情況適用計劃管理。超定額(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對于同一非居民用水戶不同時執行定額用水管理和計劃用水管理。
(二)用水定額(計劃)核定方法
1、對于年用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各非居民用水戶的定額(計劃)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轄區內水資源狀況、國家、省或本市已發布行業用水定額以及我市的水資源配置意見,綜合考慮用水單位的生產、生活經營需要,結合用水單位基礎管理情況、節水型單位創建情況、各類節水技術改造措施、水平衡測試成果等因素,核定下達非居民用水戶計費周期內的定額(計劃)用水量,由公共供水企業對超定額(計劃)用水情況進行考核并執行加價水費,考核及加價情況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對于年用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下的各非居民用水戶的定額(計劃)水量,由公共供水企業負責核定后,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執行。
3、各非居民用水戶負責提供生產(經營)規模、年度生產計劃、產品產量等申報材料。
三、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
非居民用水戶超過定額(計劃)用水量時,除定額(計劃)水量內正常繳納水費外,超過定額(計劃)部分加價征收水費。一般用戶具體標準如下:
(一)超定額(計劃)的數量10%(含)以下的部分,按照水價的1倍繳納;超定額(計劃)的數量10%至30%(含)按照水價的2倍繳納;超定額(計劃)的數量3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價的3倍繳納。
對特種用水行業,用水超定額(計劃)加價標準較一般用戶再增加2倍。
(二)超定額(計劃)用水累進加價只對基本水價加價,不包含水資源稅、污水處理費等。
(三)超定額(計劃)的數量原則上以年度作為一個周期進行核定。
(四)資金用途。超定額(計劃)用水累進加價形成的收入應納入同級財政,由供水企業負責向非居民用戶收取,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繳,通過財政非稅收入征繳系統繳入同級財政。超定額(計劃)用水累進加價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則,主要用于公共供水管網及戶表改造、完善計量設施和水質提升等。同時,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對節水成效突出的用水戶進行獎勵、用水戶的節水技術改造、節水技術工藝推廣等。
四、有關要求
(一)各有關部門要強化責任、密切協作。要圍繞產業結構調整,深入推進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政策平穩實施。區發展和改革局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健全完善有關政策要求,協調做好相關政策落實。區財政局會同區水利局等有關部門,做好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計劃)累進加價資金監督管理工作。區水利局會同有關部門、有關企業做好超定額(計劃)累進加價相關政策的推進落實工作。
(二)認真落實市區關于印發《深化水價機制改革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有關工作任務分工》有關要求,制定完善我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計劃)累進加價政策,逐步建立節水激勵機制。要強化水情教育,加大宣傳力度,合理引導社會預期,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三)供水企業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用水定額年度考核情況,認真落實超定額(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每年上半年在企業網站公開企業上一年度供水成本、供水量、收支情況(超定額累進加價收入單獨列示)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每年1月31日前,供水單位負責將特種行業用水單位發送至所屬水行政主管部門。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博山區發展和改革局 博山區財政局
博山區水利局
2023年1月6日